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节假期间各项旅游工作,实现全国假日办确定的“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确保广大游客和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节、国庆节,根据全国假日办《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发〔2012〕1号)精神,结合今年国家旅游局确定的“欢乐健康游”的主题和我省假日旅游市场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本次假日旅游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中秋与国庆两节相连形成8天长假,加之国家近日出台了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等利好政策措施,将极大促进假日旅游出行人数的增长,广大人民群众和游客利用中秋、国庆假期出行观光旅游的愿望及需要将进一步释放。根据相关统计和预测,今年选择自驾游等出行方式的人数将会大幅增加,给道路交通安全、旅游安全和接待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做好本次假日旅游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前瞻性,克服麻痹思想,周密部署,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旅游安全和旅游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假日期间社会稳定,广大游客“进得来、出得去,乘兴而来、满意而归”,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二、落实职责,切实保障假日旅游安全
(一)全力保障出行安全。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要强化假日旅游交通等重点环节的动态监管,加强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力部署,严查非法运营和超时超载运营,严防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发生。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科学调配运力,避免大规模游客滞留,并做好因航班延误、旅客滞留的应急和后续服务工作。要密切关注中秋、国庆假日期间的气象变化,确保不良天气条件下各相关系统安全运行。要采取提前预订、增加售票窗口、网上购票等方式,方便广大群众出行购票。结合国务院关于重大节假日期间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确保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假日旅游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领导责任以及工作岗位责任,切实把监测、预警和应急防范工作放在首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针对今年中秋、国庆两节假期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多的特点,加强安全审查和管理,严格审批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 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严防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9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旅游接待单位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飞机、火车、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输工具,对攀岩、蹦极、漂流、射击等安全事故易发项目和大型游艺设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及群体伤亡的大众娱乐场所、宾馆旅店、餐馆摊点,要重点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四)加强节庆活动安全管理。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保障假日旅游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全面开展安全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要针对中秋、国庆假期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多、人员密集等特点,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严格审批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承办单位和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认真做好现场疏导和应急处理,严防涉旅事故发生。
三、规范秩序,优化假日旅游市场
(一)丰富假日旅游产品。要大力营造中秋节、国庆节假日旅游亮点,引导广大游客积极开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积极开发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观光、度假、休闲旅游产品,做好游船、自驾游、探险游、露营房车游等个性化旅游活动的服务引导工作。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健康、文明、向上的旅游活动。发改(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节假日市场商品供应,保持市场物价稳定。
(二)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卫生、旅游、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市场联合监管,发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当前全省部署的旅游行业“打非治违” 和打击强迫及变相强迫消费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地开展好对旅游行业5个领域29种非法、违法及违规行为的严打整治工作,重点针对旅游包车、价格、合同、广告等重点环节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车黑社黑导、欺客宰客、强迫消费等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假日期间出境游的监管。各级旅游、工商、发改、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通报监管信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管理,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天气、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的准备,完善相关预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交通部门要针对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车辆增多的问题做出周密部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对于大中城市周边公路收费站和景区附近公路收费站,要增派警力,全力做好通行保畅工作,防止出现大范围车辆拥堵。有关企业要提前做好交通应急预案,各繁华商业区、各大景区(点) 要及时做好车辆引导、停车等预案。旅游等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各景区、公园、游乐园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客总量,加强应急演练,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事件发生。
四、完善机制,切实保障领导机构运转通畅
(一)强化协作机制。全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假日旅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接待单位要认真分析今年中秋、国庆假日旅游市场的新特点,主动把握游客出游和旅游活动的新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假日旅游预测、预案制定和组织保障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假日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假日公共服务水平,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组织好中秋、国庆假日旅游市场供应,并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各项准备工作务必于2012年9月25日前落实到位。
(二)强化信息服务。各级旅游、气象、卫生、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及时发布住宿、饮食、气象、卫生等出行信息,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和受众面,引导游客合理安排出游。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预报和出行提示工作,为群众出行提供及时有效的气象信息服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探险游等特种旅游活动的安全引导和提示,提高游客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旅游接待单位要建立快速有效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发布机制,减少灾害威胁。
(三)强化节日值守。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按照假日旅游协调工作规则,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安全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联络通畅、运转高效。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节日期间要24小时值班并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严密防范因投诉问题而引发不良社会影响。遇有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2年月9月18日至9月22日)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领导机构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启动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工作机构,及时召集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会,研究制定本地区中秋、国庆假日旅游的接待实施方案,完善各种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并将方案上报省假日办。
(二)检查阶段(2012年9月22日至9月26日)
2012年9月22日至26日,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安监局、工商局、公路运输管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省宗教局等成员单位,对重点、热点旅游州(市) 的中秋、国庆假日旅游工作进行全面检查。9月26日前,各州(市) 假日办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本地区中秋、国庆假日旅游安全及接待工作开展大检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集中整改,全面排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三)实施阶段(2012年9月29日至10月8日)
2012年9月29日至10月8日,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按照职责和工作方案、预案开展工作,落实好假日值班,及时协调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0月9日)
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州(市)假日办要对中秋、国庆假日旅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10月8日前报省假日办,由省假日办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后上报全国假日办和省委、省政府。
六、相关要求
各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假日旅游协调领导机构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假日旅游协调领导机构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旅游投诉电话,主要旅游城市和主要景区要向社会公布旅游咨询电话。
(二)2012年9月24日前,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假日办及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要将中秋、国庆假日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报省假日办,省假日办于9月26日前将各成员单位值班表收集整理成册后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各州、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机构及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云南监管局、昆明铁路局、各新闻媒体要将信息统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于9月26日前报省假日旅游信息统计预报中心。
省假日办中秋、国庆假日期间值班电话:
电话:0871—4608334,传真:0871—4608335
省假日旅游信息统计预报中心:
电话:0871—4637573,传真:0871—4608364
省假日旅游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中心:
电话:0871—4608315,传真:0871—46083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