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
第五条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八条 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陆、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 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市注
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 申办单位资格及职责
第十条 申办单位系指市政府外办确定的具备申办旅行卡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及管辖范围:
(一)申办单位:本市各区县政府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
(二)管辖范围: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和区县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和本市有关部门推荐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负责本企业人员商务旅行卡的申办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效益、利税、进出口等情况,为“实力强、信誉好、需求大”的外向型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
第五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事项表》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情况介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